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2-05-09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2-05-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发〔2002〕52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经研究,现对电影、电视剧剧本作者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调整如下:

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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