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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
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经制度和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实施方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对全国文化信息资源进行数字化加工、整合,并通过网络为社会公众享用的文化工程
第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文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国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中心)、西部及老少边穷地区的省(区、市)
第八条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专项资金的
第九条 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咨询、论证等费用在国家中心的有关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具备规定的基础条件。凡具备基础条件且符合补助范围的单位可申请专项资金,申请时间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认真填写“全国文化信息源共享工程专项资金申报书”。
第十三条 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所属单位以及地、市、县文化部门所属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均需逐级上报省
(区、市)文化行政部门,经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
第十四条 对国家中心、各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来的申请,由文化部计划财务司审核汇总,根据当年专
项资金的经费预算,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补助经费指标。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申报、逐项核定、专款专用、直接支付、跟踪反馈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文化部、财政部负责国家中心使用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
第十七条 对需要采取政府采购的设备、物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支付,根据项目实施进度,一次或分次拨付用款单位。
第二十条 每年第一季度,国家中心、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将上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文化部、财政
第二十一条 文化部、财政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补助金额较大的单位或者项目,作重点检查或审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化部、财政部将暂停核批申报单位的补助项目,收回已拨经费,并根据财政部有关规
注:此表由省(区、市)文化行政部门汇总填报。 |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银行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基础条件 室内场所面积(平方米) 专用计算机(台) 是否有专人操作和管理 (以下由省级分中心填报) 馆域网主干通讯能力(兆) 对外网络接口(兆) 馆域网工作站总数(台) 配置专用服务器的硬盘容量(千兆) 专职技术人员与资源加工人员人数(人) 设备条件可支持的基层中心个数(个)
(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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