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宜收取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基金的批复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7-22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2003〕55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收取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基金有关问题的请示
 

  你厅《关于收取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基金有关问题的请示》(苏财综[2003]4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998年,我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8]32号)明确规定“停止执行县以上民政部门对本辖区的福利企业按其年免税总额的10%提取生产发展基金的政策“。据此,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不宜继续对本辖区的福利企业按其年免税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社会福利生产发展基金。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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