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查步骤 此次专项检查分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步,自查阶段,包括税务机关自查和企业自查两部分。 各地征税部门向被检查单位发放企业自查表(附表3),被检查 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查表及相关文字说明报送征税部门。 征税部门根据收回的企业自查表与内部征管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并向临时联合工作组报送自查报告及汇总表(附表1、2)。 第二步,分析抽查阶段。临时联合工作组应对征税部门上报的自查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对筛选出的抽查对象要组织力量入户检查。抽查工作完毕后,对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填报汇总表(附表l、2)报送总局(国际税务司、稽查局)。总结内容包括:(一)税务机关就相关税务凭证的印制、出具程序和负责此项工作的固定机构及人员情况;(二)对汇总表(附表1、2)的说明;(三)税务机关与当地外汇管理机关(或外汇指定银行)的合作情况;(四)总结在执行相关税收法规过程中以及在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或存在的问题(包括漏征税款的主要原因)。 第三步,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抽查。国家税务总局将组成专项检查小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临时联合工作组的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