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发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的工资基数如何计算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86-10-17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文字〔1986〕762号
【首选类别】 社会保障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

  我部[86]财文字第276号《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发出后,有些地区和部门询问计发抚恤金的工资基数中是否包括教龄、护龄津贴及中小学特级教师补贴费。现明确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6]60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的规定,计发抚恤金的工资基数中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

  二、教育部、劳动人事部[82]教计资字213号《关于中小学特级教师退休和调动工作以后补贴费处理的意见》规定,中小学特级教师补贴费计入退休费基数。据此原则,中小学特级教师补贴费可以计入计发抚恤金的工资基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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