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第二期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0-05-10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农税字〔1990〕17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免征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第二期工程占用税的请示报告
 

成都市财政局:

  你局成财农税(1990)字第21号《关于免征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地第二期工程占用税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该工程用于种植饲料竹、粮、水果的235亩耕地,虽然耕地的使用权属发生了变更,但耕地原有的性质并未改变,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准予免征其耕地占用税。

  二、该工程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的44.8亩耕地,按条例规定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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