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批复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2-01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2000〕9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请示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省《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要求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请示》(浙财税政[1999]11号、浙地税二[1993]30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的规定,考虑到你省经济增长较快、工资水平有较大提高的实际情况,同意你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在800元的基础上上浮20%,即由800元调整为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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