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下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4-09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1〕49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税款的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6号)的规定办理。

    监狱劳教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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