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0-05-22
【颁布单位】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 【实施日期】 1990-05-22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国债字〔1990〕29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对倒卖国库券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国库券转让市场从19884月开放试点以来,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的是非法交易国债券的活动相当严重,少数“票贩子”从中压价,倒卖国库券,坑害群众,破坏国债券信誉,影响十分伪劣。为了打击这些非法行为,确保国债券转让工作的正常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不论在任何场所交易未经国家批准转让的国债券,或者在经过国家批准的中介机构之外进行国债券交易的,均属于非法行为。

  二、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销售商品时,一律禁止收取国债券。任何将国债券当做货币进行商品交易的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

  三、对上述两种非法交易行为,除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交易的国债券和非法收入外,并可视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对交易双方或一方处以罚款。

  1.非法交易国债券累计面值未达到1000元的,对交易双方处以国债券面值1020%的罚款;

  2.非法交易国债券累计面值在1000元以上、未达到5000元的,对交易双方处以国债券面值2550%的罚款;

  3.非法交易国债券累计面值在5000元以上、未达到50000元的,对交易双方处以国债券面值60100%的罚款;

  4.非法交易国债券累计面值在50000元以上的,对交易双方处以国债券面值100150%的罚款;

  5.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收取国债券的,对收取者处以国债券面值50100%的罚款,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勒令其停业整顿。

  四、对非法交易国债券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罚没收入,应一律上交财政。

  六、各地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银行、公安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行动,加强合作,依法查处国债券非法交易行为,彻底取缔黑市,严惩“票贩子”,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717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对倒卖国库券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的规定》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