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2-04-23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02-04-23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预〔2002〕289 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地方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提高地方预算管理水平,促进全国地方财政预算编制软件规范、有序地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预算编制软件是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GFMIS)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财政资金的使用部门,支持预算编制、预算调整等财政管理业务。   

    第三条  地方预算编制软件推广应用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软件、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应用实行报批制。财政部统一选定软件,统一安排软件升级,在省、市(地)、县三级分步推广应用。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本地区应用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的工作。地、县财政部门应用财政部指定的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报财政部批准。

    第五条  财政部与软件开发商统一签订软件使用许可权转让协议,授权地方财政部门使用。

    第六条  各地方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授权,与开发商签订采购合同,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上级财政部门有权要求合同双方修改不适当的条款。

    第七条  使用财政部指定的地方预算编制软件发生的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并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对应用非财政部指定预算编制软件的地方,中央财政不予资金支持。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的应用工作,按照要求规范软件实施过程,保障软件所需的运行环境,加强技术力量配置,抓好人员培训。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改革的要求,制定科学的预算管理模式和规范的业务流程,充分利用软件灵活、高效的处理能力,提高预算管理水平。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总结本地区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的应用情况,每年3月向财政部书面报告上一年实施情况及建议。

    第十一条  地方预算编制软件的使用者必须遵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有效保护软件版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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