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工资制度改革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4-11-04
【颁布单位】 民政部、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民优发〔1994〕30号
【首选类别】 社会保障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1993]13号)的规定,现将军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见附件)。

    二、在职士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见附件二)。

    三、军队离退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按以下项目计发。

    (一)1993年9月30日以前批准离退休的包括:

    1、民政部、财政部民优发[1991)12号和民优发(1992]32号规定的计发项目;

    2、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23后财字第630号增加的离退休费(见附件四);

    3、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2]后财字第679号增加的离退休费(见附件五);

    4、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2)政干字第417号增加的离退休费(见附件六);

    5、中央军委[1993]13号,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3]后联字4号及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见附件三之一、之二);

    6、总后勤部(1993)后财字第759号规定的将补助补贴归并的离退休费(见附件七)。

    (二)1993年10月1日以后批准离退休的人员按中央军委(1993)13号及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3)后联字4号确定的离退休时的全额基本工资计发一次性抚恤金(见附件一)。

    四、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少尉正排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后,按排职职务工资(一档)、少尉军衔工资(基本标准)和基础工资三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扶恤金。

    五、上述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

一、军官、文职干部工资标准表;

二、士官工资标准表;

    三、离退休干部增加离退休费标准表(之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离休退休费标准(之二>;

四、军队离退休干部增加离退休费标准表;

    五、军队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标准表。

    六、《关于解决军队部分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1992)政干字第417号;

    七、《关于归并现行补助补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后财字第759号。

    注:省民政厅、财政厅以(951)晋民优字31号、(95)晋财社字第17号文转发。

附件一:军官、文职干部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务(专业技术>等级

   职务工资

 

军衔(级别)工资

 

基础

工资

 

军龄

工资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

专业技术军  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

 

三挡

四档

六档

七档

九档

十档

 

军街

级别

基本标准

 

军委主席、副主席实行固定颔工资标准,每人每月1450元(含职务,军衔、基础工资)

上将

特级

555

90

 

军委员会

一级

 

526

552

578

604

630

656

682

 

 

 

中将

1级

465

大军区正职

二级

 

476

500

526

552

578

604

630

656

 

 

少将

2级

375

大军区尉职

三级

按大军区副职待遇

428

452

476

500

526

552

578

604

630

 

大校

3级

315

正军职

四级

按正军职待遇

382

404

428

452

476

Soo

526

552

578

 

上校

4级

255

列军职

五级

按副军职待遇

338

360

382

404

428

452

476

500

526

552

中校

5级

195

正师职

六级

正局级

296

316

338

360

382

404

428

452

476

500

少校

6级

135

副师职

七级

副局级

256

276

296

316

338

360

382

404

428

452

上尉

7级

105

正团职

八级

正处级

220

236

256

276

296

316

338

360

382

404

中尉

8级

80

 

副团职

九级

副处级

192

204

220

236

256

276

296

316

338骢

360

少尉

9级

60

 

正营职

十级

正科级

170

180

192

204

220

236

256

276

296

 

 

 

 

副营职

十一级

副科级

152

160

170

180

192

204

220

236

256

 

 

 

 

正连职

十二级

一级科员

136

144

152

160

170

180

192

204

 

 

 

 

 

副连职

十三级

二级科员

124

130

136

144

152

160

170

180    +

 

 

 

 

 

排职

十四级

办事员

112

118

124

130

136

144

152

160

 

 

 

 

 

  说明:表中职务等级对应关系,仅限执行工资标准,不涉及其他待遇。

 

附件二:士官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军红等级

   军衔等级工资

 

  基础工资

 

  军龄工资

一档

二档

三档

四档

五档

 

 

四级

330

348

366

384

402

90

每股现

1年

1元

计发

三级

252

266

280

294

312

二级

200

212

224

238

 

一级

156

166

176

188

 

四级

312

330

348

366

384

三级

238

252

266

280

294

二级

188

200

212

224

 

一级

146

156

166

176

 

说明:四级士官军衔等级工资达到第五档标准后,每年增资标准按8元执行。

 

 

附件三(之一):

离退休干部增加离退休费标准表

单位:元/月

  职务(专业技术)等级

        增加离退休费标准

军委委员

 

   

700

大军区正职

 

   

640

大军区剐职

按大军区副职待遇,

   

580

正军职

按正军职待遇.

   

520

副军职

按副军职待遇

   

480

正师职

正 局 级

   

420

副师职

副 局 级

   

370

正团职

正 处 级

   

310

副团职

副 处 级

   

250

正营职

正 科 级

    

220

副营职

副 科 级

   

180

连职以下

科员以下

十二级以下

140

            

1.军委原主席、副主席执行现职军委主席涮主席的工资标准。2.原副兵团职干部,增加离退休费按5硼元标准执行。3.增加离退休费标准包括职务、军衔和基础工资三部分。

 

附件三(之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增加离休退休费标准表

单位:元/月

   干部职务(专业技术)等级

   志愿兵级别

   离休退休费标准

军委委员

 

  

 

700

大军区正职

 

  

 

640

大军区副职

按大军区列职待遇

  

 

580

正军职

按正军职待遇

  

 

520

副军职

按副军职待遇

  

 

480

正师职

   

  

 

420

副师职

    

  

 

370

正团职

   

  

 

310

副团职

   

  

  七、八级

250

正营职

   

  

五、六级

220

副蕾职

   

  

三、四级

180

连职以下

科员以下

十二级以下

一、二 

140

   

1、增加离体退休费标准包括职务、军衔和基础工资三部分。

2、此表中职务等级对应关系,仅限于增加离休退休费,不涉及其他待遇。

 

附件四:军队离退休干部增加退休费标准表

 

   职务(专业技术)等级

  增加离退休费标准(元/月)

军委委员以上

40

大军区正职(1级)

30

大军区副职(2级)

24

正军职(3、4级,按正军职待遇)

22

副军职(5级,按副军职待遇)

20

正师职(6级、正局级)

18

副师职(7级、副局级)以下

16

 

附件五:军队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标准表

 

   职务(专业技术)等级

  增加离退休费标准(元/月)

大军区职

80

 

70

 

60

  

50

 

40

 

30

 

20

志愿兵

16

 

附件六:关于解决军队部分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1992年12月27日  (1992)政干字第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后勤(院务、校务)部,武警部队政治部、后勤部:

    根据1989年党中央关于解决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原则和《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一九八九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89]82号)精神,决定适当提高部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最低保证数,1989年9月30目前每月不足70元,提高到70元;因战因公致残或患二、三期矽肺病,每月不足85元的,提高到85元。在此基础上累加1989年10月后增加的退休生活费。

    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1957年以来没调过级的;执行军队工资标准的离休退休干部,1965年以来没调过级的,按提高一级工资(1965年至1979年执行的军队干部行政工资标准)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1981年前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已按国发[1989382号文件规定提高一级工资数额增加离休费的,不再调级增加离休费。

    三、1988年9月30日以前军队批准退休、执行军队干部退休生活费标准的退休干部,按照军职干部每人每月30元,师职干部每人每月25元,团职以下干部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增加退休生活费。

    四、提高军队部分离休退休干部上述生活待遇,从1992年7月1日起执行。由军队管理的和未移交政府安置的,所需经费从军费开支。已移交政府安置的,今年所需经费从军费开支,由军分区按所在地区级管理部门提供的名单(式样附后),一次拨给其管理部门。从1993年1月1日起,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开支。

    五、调整离休退休费的审批办法是:在军队的师职(含专业技术4级)以下离休退休干部,由现管理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批;军职(含专业技术3级)以上离休退体干部,由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批。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由地区级以上管理单位审批(审批表式样附后)。

    这次解决部分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体现了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广大离休退休老同志的关怀。各单位一定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精心组织,抓好落实,把这件关系老同志切身利益的事情办好。

 

附件七:关于归并现行补助补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

1993年12月31日  (1993)后财字第759号

 

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局,总政直工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总后所属各直供单位:

    根据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1993)13号)和三总部《关于贯彻<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办法》([1993]后联字4号),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现行的物价性、福利性补助补贴归并处理如下:

    一、并入基本工资和保留的补助补贴

    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执行新的工资标准后,原享受的洗理费,书报补助费,副食品价格补贴,肉价补贴,肉、蛋、菜价格补贴,燃料价格补贴,伙食补助,各种粮、油、煤价格补贴,生活补助费,除按规定已并入基本工资的外,剩余部分予以保留,改称副利补助和伙食补贴。标准为:

    福利补助。军官、文职干部每人每月按60元,士官按25元计发。

    伙食补贴。军官、文职干部每人每月按50元,士官按35元计发。

    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在各级人大、政协等机构任职的军队干部和编外干部,其补助补贴韵归并与保留,按军官、文职干部的规定执行。其中,未执行军官、文职干部原“三结构”工资标准的,按原享受的上述补助补贴数额减去保留的部分后,其差额计入基本工资。

    (二)离退休干部保留的补助补贴,按军官、文职干部的规定执行;并入的补助补贴,与同职级军官、文职干部同口径计入离退休费。具体办法,按同职级军官、文职干部原享受的上述补助补贴,减去按总政、总后(1992)后财字第630号和总后(1991)后财字第321号文件规定已计入离退休费的部分,以及保留的补助补贴后,其差额计入离退休费基数。

    1979年起执行的,1985年6月底以前离退休干部享受的副食品价格补贴,仍继续保留,不作为计发有关费用的基数。

    (三)退休志愿兵保留的补助补贴,按士官的规定执行;并入的补助补贴,按士官并入工资的数额计入退休费。具体办法,按士官原享受的上述补助补贴,减去按总政、总后(1992)后财字第630号和总后(1991)后财字第321号文件规定已计入退休费的部分,以及保留的补助补贴后,其差额计入退休费基数。

    军官、文职干部(含在各级人大、政协等机构任职的军队干部、编外干部和离退休干部)、士官(含退休拳愿兵)除上述归并、保留的项目外,其他补助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此规定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按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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