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2007-01-18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7〕17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
 

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现对广播电视村村通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事业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不计征企业所得税;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企业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单位对于其取得的上述免税收入应当和应税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的执行时间为20071120091231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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