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外合作海上油(气)田放弃费财税处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2-18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2000〕2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天津、上海、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了吸引外商投资,支持对外合作开采海上油(气)田生产,鼓励合理利用资源和有利于海洋环境保护,经研究,对海上油(气)田放弃费财税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中外合作油(气)田生产结束后,中外石油公司实际发生的油(气)田放弃费净支出(扣除废弃物变价收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对同一中外方合作者,企业有后续油(气)田收入的,按510年平均摊销,后续油(气)收入期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收入期限摊销;对同一中外方合作者,企业没有后续油(气)田收入的,可在油(气)田放弃费发生前的3个年度的,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抵扣,已完税的相应退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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