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2-27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2001〕155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外经委(厅、局)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统一代理业的购付汇凭证,满足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购付汇需要,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购付汇有关规定,决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购付汇联,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增加第四联,即购付汇联,印色为红色。购付汇联英文为:FOREIGN EXCHANGE。印制要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规定执行。

  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购付汇联于200151日启用。

  三、为避免浪费,对已印制不带购付汇联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采取加印一联“购付汇联”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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