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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资源枯竭矿山企业破产经费测算工作,确保职工安置和企业关闭破产的顺利进行,现将《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函告我部。
附件1: 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 |
凡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通知规定按《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实施关闭破产的非资源枯竭矿山中央企业,具体包括: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有色金属工业、商贸企业,中央竣工企业,中央党政机关脱钩企业,军队武警政法机关移交企业等,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关闭破产实施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关闭破产费用测算。
关闭破产费用测算以《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
1、1-6级工伤、工残人员费用。人数要按照规定的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
2、抚恤人员费用,按照抚恤人员数和各类抚恤人员抚恤标准计算。
3、退养家属工费用,按照退养家属工人数和规定的退养费用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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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移交的学校、医院、公安和供电、供水、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部门的费用,按照上年实际支付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行费用,计算3
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按企业上年缴费工资总额的25%和6%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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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变现收入按附表
按财政上年拨付的实际亏损补贴数填报。用3个年度的亏损补贴总额作为破产费用的资金来源。
1、企业有财政亏损补贴基数的,按
2、当企业财政亏损补贴基数小于经常性费用时,按[一次性费用-资产变现收入-(亏损补贴基数-
3、企业没有财政亏损补贴基数的,按(经常性费用×10+一次性费用-
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企业主管单位组织关闭破产企业进行测算。如实填报《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表》(F01表)、《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基础数据表》(F02表),《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资产变现情况表》(F03表),并编制费用测算详细说明。
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企业主管单位初审后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1、企业破产实施前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包括相关经费的明细表: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明细表、应付工资科目余额明细表、应收账款明细表等。
2、市统计局出具的企业所在地级市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证明材料。
3、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所在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证明材料。
5、移交医院、学校、公安、供电、供水、供暖等生活和公用服务单位费用的详细材料,包括:移交资产明细表,收入和支出分类明细表。
附:1、《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