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2-01-12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02-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金〔2002〕5 号
【首选类别】 金融财务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切实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决定对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作进一步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二、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三、贷款本金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作为呆滞贷款。五级分类办法实施后,贷款按新的办法进行分类。

       四、各金融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应收利息的核算和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大力度,及时消化历史包袱,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其他有关规定仍按《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财金[2001]25号)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