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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已会签有关部门,经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促进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
第二条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是指与农民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农村供水、农村能源、小型生态公益林、小型水土保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等。
第四条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安排须遵循以下原则: 1.农民直接受益原则。安排补助的农村小型公益项目应是对农民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项目,资金补助应使尽可能多的农民直接受益。 2.自愿民主的原则。安排补助农村小型公益项目应尊重当地农民群众的意愿,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凡涉及全村农民利益的公益项目,要按照"一事一议
第五条 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1、村级供水设施:指农村小型人畜饮水工程和小型水利设施,包括小型引水、提水、改水等小型水源工程。 2、农村能源设施:指沼气、秸秆气化、薪炭林、风能、太阳能等。 3、小型生态公益林和水土保持工程:指有利于改善局部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的植树造林、种草等小型公益林建设和小型水土保持工程。
第六条 符合以上补助范围的村或农户,可以申请本项资金补助。已申请扶贫资金补助的村或农户,不应申请本项资金补助。对实行农村费改税试点的村,项目规划好的村优先支持。
第七条 项目资金的补助可依据有关部门制定的补助标准,或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助标准;没有具体标准的,按照项目建设实际支出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第八条 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分别与财政部联合发布项目指南。 省级农业、水利、林业部门与省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指南,组织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后,分别联合向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上报项目方案。省以下农业、水利、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同样的方式向省级有关部门上报项目。
第九条 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与财政部分别组织审核各省(区、市)申报的项目方案,并联合批复项目方案。
第十条 主管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监督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十二条 对项目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资和设备,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可组织招标和集中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