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市话初装费和邮电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6-21
【颁布单位】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2001〕44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邮电部、财政部、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对市内电话新装用户收取初装费的联合通知
 

  自八十年代以来,为解决我国邮电通信落后的状况,缓解邮电通信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国家先后开征了市话初装费(市话初装基金,下同)、邮电附加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专项用于邮电通信事业建设,对于促进我国邮电通信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电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电信资费结构调整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我国电信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并已基本能够满足社会需求。为切实减轻社会负担,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取消有关政府性基金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171日起,取消市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等专项用于邮电通信事业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原《邮电部、财政部、国家物价总局关于对市内电话新装用户收取初装费的联合通知》([1980]邮电字576号、[1980]财企字223号、[1980]价字146号)等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地方出台的农村电话初装费以及附加在电话上征收的其他政府性基金项目,自200171日起,也一律取消。

  凡在200171日前已缴纳市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农村电话初装费,但仍未装机、入网的,应全额退还用户已收的市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农村电话初装费。

  二、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的规定,现行所有附加在电信业务基本资费上的附加费一律取消。各地区按照《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财预王字[1964]380号)规定征收的电话附加,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用于邮电通信事业的邮电附加费,应严格按照信部联清[2000]1255号文件规定予以取消,即取消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0161日零时。200161日零时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各地已征收的电话附加和邮电附加费,原则上应予以清退。确实清退不了的,分别上交地方同级国库和中央国库。原《邮电部关于邮电附加费问题的通知》(邮部[1992]446号)等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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