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菏泽铁路大桥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88-09-08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农税字〔1988〕46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
 

山东省财政厅:

  你厅(88)鲁财农字26号《关于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菏泽铁路大桥耕地占用税问题答复如下:

  菏泽铁路大桥是“六五”计划建设项目,不属“七五”期间铁路包干范围,按照我部(87)财农字206号文件规定,该工程除铁路线路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外,其他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关于黄河大堤占用耕地问题,待调查研究后再作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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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其它地区可比照执行。—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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