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3-3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商务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企〔2003〕137 号
【首选类别】 企业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原外经贸部联合制定的《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625号,以下简称办法)颁发以来,对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发展,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现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扩大保函风险资金的支出范围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调整为: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具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提供担保。

二、放宽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的企业条件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调整为:资产总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0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500万元人民币),连续两年盈利。

三、增加企业使用保函风险资金开立保函的额度办法第十二条调整为:同一企业累计开立保函余额为3000万美元。对承接发展前景良好,确有经济效益的特大型对外工程项目的企业不得超过4000万美元。

特此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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