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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财政周转基金以财政实际拨入数、“占用费及利息结余”实际转入数及由“待处理基金”转入和转出数入帐。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
顺序 | 编码 | 科目名称 | 顺序 | 编码 | 科目名称 |
一、 | 资产类 | 三、 | 基金及结余 | ||
8 | 322 | 财政周转基金 | |||
1 | 103 | 银行存款 | 9 | 333 | 待处理基金 |
2 | 131 | 财政周转金放款 | 10 | 337 | 占用费及利息结余 |
3 | 132 | 借给下级周转金 | 四、 | 收入类 | |
4 | 133 | 待处理周转金 | 11 | 431 | 资金占用费收入 |
5 | 134 | 暂付款 | 12 | 432 | 利息收入 |
二、 | 负债类 | 五、 | 支出类 | ||
13 | 531 | 资金占用费支出 | |||
6 | 232 | 借入上级周转金 | 14 | 532 | 手续费支出 |
7 | 234 | 暂存款 | 15 | 533 | 业务费支出 |
一、财政周转金会计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因外币往来发生汇兑损溢的,可相应设置“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科目。
二、为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本制度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号。各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不得随便改变或打乱重编。在各类会计科目之后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及编号之用。在编制会计凭证和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第103号 银行存款 |
2.本科目借方,记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存款减少数。借方余额反映实际的银行存款数。
3.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可在有关的专业银行存款,并按规定计息。
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明细帐”,根据收付款凭证和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并定期与银行核对。月份终了,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131号 财政周转金放款 |
2.本科目借方,记贷出数;贷方,记收回本金数及转入“待处理周转金”数。借方余额反映贷出尚未收回数。
3.本科目应按管理部门和资金贷出的不同用途设置“财政周转金放款明细帐”进行分户、分管理部门、分项目核算。
第132号 借给下级周转金 |
2.本科目借方,记借给下级财政的周转金数;贷方,记还来或冲转数。借方余额反映下级财政尚未归还数。
3.本科目按下级财政名称和管理部门设置“借给下级周转金”明细帐。
第133号 待处理周转金 |
1.本科目核算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所放款项,逾期难以收回,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暂时挂帐的资金。
2.本科目借方,记经批准由“财政周转金放款”转入数;贷方,记清理收回和按《地方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暂行办法》作呆帐处理数。借方余额反映尚在清理的“待处理周转金”。
3.本科目应按欠款单位和管理部门名称设置“待处理周转金明细帐”。
第134号 暂付款 |
2.本科目借方,记暂付或应收发生数;贷方,记结算报销或收回数。借方余额反映尚未结清数。
第232号 借入上级周转金 |
2.本科目借方,记归还或冲转数;贷方,记向上级财政借入数。贷方余额反映尚应归还上级财政的周转金数。
3.本科目可根据需要,按借入单位名称和资金性质设置“借入上级周转金细帐”。借入单位少的可以不设。
第234号 暂存款 |
1.本科目核算收到不明性质和暂时存入的待结算款项及其他暂存和应付款项。
2.本科目借方,记付出或转帐数;贷方,记暂存和应付发生数。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清理款。
第322号 财政周转基金 |
2.本科目借方,记财政收回数和经批准转作待处理数;贷方,记设置、增拨和年终由占用费及利息结余转入等增加数。贷方余额反映实有的财政周转基金。
3.本科目应按周转金的管理部门和资金性质设置“财政周转基金明细帐”。
第333号 待处理基金 |
2.本科目借方,记收回和经批准转作呆帐处理数;贷方,记经批准由“财政周转基金”转入数。贷方余额反映尚待清理的待处理基金。
3.本科目与
第337号 占用费及利息结余 |
2.本科目借方,记年终(或季末)从“资金占用费支出”、“手续费支出”和“业务费支出”科目转入数;贷方,记年终从“资金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科目转入数。贷方余额反映占用费及利息结余。
“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经审核无误后,年终应全部转作财政周转基金。转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周转基金”。转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31号 资金占用费收入 |
2.本科目借方,记退还数;贷方,记收入数。平时,贷方余额反映累计收入数。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科目的贷方。转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32号 利息收放 |
2.本科目借方,记退回或转出数;贷方,记收入数。平时,贷方余额反映利息收入累计数。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的贷方。转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31号 资金占用费支出 |
2.本科目借方,记支出数;贷方,记误支收回数或转出数。平时,借方余额反映资金占用费累计支出数。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科目的借方。转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32号 手续费支出 |
1.本科目核算办理委托银行放款手续,按委托合同支付的手续费。
2.本科目借方,记支出数;贷方,记收回或转出数。平时,借方余额反映手续费累计支出数。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科目的借方。转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33号 业务费支出 |
1.本科目核算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开支的各项费用支出。
2.本科目借方,记实际支出数;贷方,记收回或转出数,平时,借方余额反映业务费累计支出数。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科目的借方。转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支出项目设置“业务费支出明细帐”。明细科目应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本机构实际情况设置。
第四十五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每月结帐一次,并在年度终了前,对各项帐目、资金和财物进行全面清理和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帐,结束当年帐务。
第四十七条 经过年终清理和结算,记齐帐目后,即可进行年终结帐。年终结帐一般分年终转帐、结清旧帐和记入新帐3
一、年终转帐。首先算出
二、结清旧帐。将转帐后无余额的帐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帐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帐户,在“全年累计数”下的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帐,旧帐结束。
三、记入新帐。根据本年度总帐、明细帐各个帐户的余额,编制年终“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帐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制记帐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总帐和明细帐各帐户预留的空行余额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第四十八条 会计报告是反映财务状况的书面文件,由各种报表和文字说明组成。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的会计报表有:资产负债表、占用费及利息结余表、财政周转金放款、借款回收情况表及其他附表等。
第四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在某一特定日期资金活动状况的报表。
本表的项目,按资产、负债、和基金及结余的类别,分别列示。在编制和报送月、季报表时,还应列示收入、各类项目。
第五十条 占用费及利息收支结余表是反映占用费和利息收入其相应的支出状况和结果的报表,它同时考核业务费支出情况。应列示各项收支发生数及结余数额。
第五十一条 财政周转金款、借款回收情况表是反映财政周转金投向及周转情况的报表。按财政周转金放款明细帐和待处理周转金明细帐分项列示。并同时列示借给下级周转金的总数,以反映周转金运用的全貌。
第五十二条 其他报表及附表,由上级财政临时布置。各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可增加必要的报表或指标,但向上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报送时,必须按本制度规定报表的格式、内容、口径汇总和报送。
第五十三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应按规定期限向上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和本级财政预算部门报送报表。报送的日期和份数由上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地方财政周转会计在编制、汇总报表时,应编写报表说明书。报表说明书的内容主要包括报表编制说明和报表分析说明两个部分。
第五十五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要熟练掌握微机操作。周转金会计电算化软件,必须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核算方法,并经省以上财政部门鉴定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情况制订核算办法呀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从
资产负债表 表一 |
科目名称 | 年初数 | 期末数 | 科目名称 | 年初数 | 期末数 |
资产 | |||||
银行存款 | 负债 | ||||
财政周转金放款 | 借入上级周转金 | ||||
借给下级周转金 | 暂存款 | ||||
待处理周转金 | 基金及结余 | ||||
暂付款 | 财政周转基金 | ||||
待处理基金 | |||||
支出 | 占用费及利息结余 | ||||
资金占用费支出 | 收入 | ||||
手续费支出 | 资金占用费收入 | ||||
业务费支出 | 利息收入 | ||||
合 计 | 合 计 | ||||
编表说明:本表“年初数”,按上年最终资产负债表“年末数”填列,“期末数”按总帐科目当期余额填列。
占用费及利息收支结余表 表二 |
项 目 | 本期数 | 累计数 | 说 明 |
一、收入 | |||
1.资金占用费收入 | |||
2.利息收入 | |||
3.…… | |||
4.…… | |||
二、支出 | |||
1.资金占用费支出 | |||
2.手续费支出 | |||
3.业务费支出 | |||
(1)基础上评估表 | |||
(2)专家咨询费 | |||
(3)…… | |||
4.…… | |||
三、结余 | |||
1.本表反映财政周转金机构的收支情况及业务费支出的明细情况。其中:“本期数”反映报告当期(月和季)情况;“累计数”反映从年初截止报告期止的累计情况。
2.本表各项收支数,按总帐及明细帐的相应科目,以期末余额列“累计数”;以期末余额减上期期余额列“本期数”;以本表的“收入”减“支出”等于“结余”。
财政周转金放款、借款回收情况表 表三 |
科 目 | 期初数 | 本期 | 发生数 | 待处理周转金 | 期末数 |
借出数 | 回收数 | ||||
一、预算类周转金 | |||||
××× | |||||
二、工业类周转金 | |||||
××× | |||||
三、家业类周转金 | |||||
××× | |||||
四、商贸类周转金 | |||||
××× | |||||
五、文教行财类周转金 | |||||
××× | |||||
六、预算外类周转金 | |||||
××× | |||||
七、外经类周转金 | |||||
××× | |||||
八、基本建设类周转金 | |||||
××× | |||||
九、社保类周转金 | |||||
××× | |||||
十、其他类周转金 | |||||
××× | |||||
合 计 | |||||
其中:周转金放款小计 | |||||
借给下级周转金小计 |
1.本表所指放款是指贷放给用款单位的资金,借款是指向上级财政借入的资金。
2.本表“期初数”,上期本表的“期末数”填写;“本期发生额”按“财政周转金放款明细帐”“待处理周转金”明细帐有关明细项目及总帐“借给下级周转金”科目的本期发生数填写。“期末数”应与有关各帐的相应余额相同。
3.本表科目的“类”和“项”,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设置;需要设“目”者,由各地自选规定。
一、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必须根据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赁单,根据记帐凭单和原始凭证登记明细帐。做到收支有据,责任清楚。
2.开户银行转来的各种收款、付款回单,资金占用费和利息清单(或入帐通知单);
摘 要 | 借方科目 | √ | 贷方科目 | √ | 金 额 | 附 |
单 | ||||||
据 | ||||||
合 计 | 张 |
一、日记帐反映货币资金的收入和付出,财政周转金会计只设银行存款日记帐。
二、总帐反映资金活动的总括情况、平衡帐务、控制和核对各项明细帐。
三、明细帐对各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各明细帐的设置要求,按本制度各科目的使用说明办理。
四、帐簿可使用通用的三栏式和多栏式,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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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级通知免(或减)于归还时 借入上级周转金 财政周转基金
(注:此项分录系指因处理呆帐,原已从“财政周转基金”转入“待处理基金”情况的。如原系代办上级项目贷款,而本级原作“借入上级周转金”入帐,未作“待处理”的,呆帐经上级批准核销并减免部分原借周转金的,可作:借:借入上级周转金。贷:财政周转金放款)
三、 委托银行放款的核算(委托放款形式多样,这里仅举一种例子)
11.
12.
13.
15.经批准作呆帐核销时 待处理基金 待处理周转金(上级借入周转金经上级直接核销并减免的,可参照第6例说明)
16.
17.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