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改革施工企业备料款供应办法的试行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1986-04-28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建总经字〔1986〕34号
【首选类别】 经济建设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改革施工企业备料款供应办法的试行规定
 

建设银行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关于集中运用建设单位备料款问题,我们曾草拟《关于改革施工企业备料款供应办法的试行规定》和相应的《说明》,提交本年2月全国建设银行工作会议讨论。根据讨论意见,我们又作了修改,现随文附发。请已经落实大、中流动资金制度的地区,组织一、两个行试点。试点行应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充分讨论,制定具体办法,做好各项工作安排。试点情况,请于第3季度向我们反映一次;年终以后,尽快总结,报告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附件:一、关于改革施工企业备料款供应办法的试行规定

     二、关于改革施工企业备料款供应办法的试行规定的说明(略)

附件一:
关于改革施工企业备料款供应办法的试行规定

  为了挖掘现有资金的潜力,解决施工企业合理的资金需要,逐步完善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制度,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节约使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现对建设单位预付施工企业备料款的供应办法进行改革试点作以下规定:

  一、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开户的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预付给施工企业的备料款,不再直接付给施工企业,改由开户的建设银行集中,按照核定的计划用贷款方式供应施工企业有偿使用。

  二、建设单位在同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或协议书后,应将预付备料款交存建设银行。这部分资金在工程后期退还建设单位,支付施工企业的工程款。

  三、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保证施工生产需要和节约使用资金的原则,在编制年度财务计划时编制备料借款计划,送建设银行核定。建设银行在核定的借款计划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发放备料贷款。

  四、建设银行对施工企业发放的备料贷款,比照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按月息3.6‰计收利息。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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