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铸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2001年)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8-14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1〕14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铸锻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11日至20021231日,对本通知附件所列221家专业铸、锻企业生产销售的用于生产机器机械的商品铸锻件,实行先按规定征收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35%的办法。返的税款专用用于铸锻件产品的研究开发。

  二、铸锻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适用上述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办法。

  三、具体返还办法按[94]财预字第55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铸锻件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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