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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原则意见,现就农村电网改造还贷问题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农村电网改造带来的供电损耗降低等效益全部用于降低农村电价。农村电网改造贷款本息原则上在本省(区、市)全部售电量上均摊加价偿还。全部售电量包括各级电网经营企业销售的电量,但各电网之间的互供电量不得重复加价。
二、农村电网改造还贷加价标准,要按《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
三、从
原电力建设基金“两分钱”收入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还贷后仍有缺口的,不足部分通过承贷主体的综合收益或今后视情况通过电价逐步解决;如有结余的,用于解决其他电价矛盾。
四、在农村电网改造还贷期内,原电力建设基金“两分钱”收入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农网改造实行“一省一贷”的省(区、市)全部由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统一用于偿还农网改造贷款。
(二)实行“一省两贷或多贷”的省(区、市)建立农网还贷基金,由各级电网经营企业收取后缴入国库,根据国家批复的各承贷主体农网贷款比例和投资完成情况,分别拨付给各承贷主体专项用于偿还农网改造贷款本息。农网还贷基金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