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取消残疾人证工本费项目的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4-23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2003〕25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你会《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函》(残联函[2003]67)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残疾人证印制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直接与印刷厂结算,你会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地方各级残联向残疾人核发《残疾人证》也不收费,因此,同意取消“残疾人证工本费”项目。《财政部、国

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残疾人证工本费的通知》(财综字[1997]13l)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残疾人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693])同时废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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