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鼓励煤炭出口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1-19
【颁布单位】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计价格〔2001〕53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家计委、财政部、铁道部关于对出口外贸煤炭免征大秦铁路等四线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
 

 

    为继续鼓励煤炭出口,缓解国内煤炭市场供求矛盾,促进煤炭工业结构调整,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国家计委、财政部、铁道部关于对出口外贸煤炭免征大秦铁路等四线铁路建设基金的通知》(计价格[1999]758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对出口外贸煤炭免征港口建设费适当调整港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757号)提出的鼓励煤炭出口政策的执行期限由2001年3月31日延长至2003年3月31日,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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