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优抚 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 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 活补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 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 后的标准见附表。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 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 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他们的 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 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 辽宁等9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336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 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 南等10省按照每人每年504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 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 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672元安排补助资 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年840元安排补助资金。
四、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 的,每人每年补贴1 80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 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1 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 30日入党的,每人每年补贴96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 活补贴。本通知下发前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 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 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中央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 (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 (自治区、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五、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 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中央补助 经费,由中央财政和中央管理的党费共同承担,资金下拨办法另行 规定。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 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标准表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附件1 | | |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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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1月1月起执行) 单位:元/年 |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抚恤金标准 |
| 因战 | 14560 |
一级 | 因公 | 14040 |
| 因病 | 13570 |
| 因战 | 13100 |
二级 | 因公 | 12480 |
| 因病 | 11960 |
| 因战 | 11650 |
三级 | 因公 | 10920 |
| 因病 | 10140 |
| 因战 | 9470 |
四级 | 因公 | 8580 |
| 因病 | 7800 |
| 因战 | 7280 |
五级 | 因公 | 6550 |
| 因病 | 5930 |
| 因战 | 5820 |
六级 | 因公 | 5460 |
| 因病 | 4680 |
七级 | 因战 | 4350 |
因公 | 3880 |
八级 | 因战 | 2880 |
因公 | 2480 |
九级 | 因战 | 2180 |
因公 | 1870 |
十级 | 因战 | 1460 |
因公 | 1250 |
附件2 | | |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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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 烈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故军人遗属 |
城镇 | 4980 | 4620 | 4260 |
农村 | 3120 | 2940 | 2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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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 |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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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 红军失散人员 |
11400 | 10200 | 33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