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88-05-31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字〔1988〕53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司(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加发南京市、成都市财政局:

  现将《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搞好这次暗补改明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暗补改明补方案的制定;列入补贴范围的品种要严格掌握在猪肉(禁食猪肉民族为相应数量的牛羊肉)、大路菜、鲜蛋和白糖四种之内;在合理确定计算补贴的定量标准和认真核算四种食品提价后取消暗补金额的基础上,确定对职工的补贴标准。补贴款由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发放。各级财政部门要特别注意保证落实大专院校教职员工和学生的价格补贴资金。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有关指示精神,凡涉及到全国性的重大政策措施,各地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办事,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以及南京市、成都市财政局将出台的暗补改明补方案报财政部备案。对暗补改明补试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反映和研究,抓紧解决,以保证暗补改明补的顺利实施。

附件:
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国发[1988]23号),现就试行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暗补改明补的有关财务问题规定如下:

  一、企业职工的价格补贴,原则上由企业消化。对用自有资金负担全部价格补贴确有困难的地方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价格补贴可以部分进入成本;确有困难的中央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汇总、上报财政部,经财政部批准后,价格补贴可以部分进入成本。政策性亏损、微利企业,原则上企业自己要消化一部分价格补贴,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后,按财政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酌情补助。价格补贴进成本部分要从严掌握,按城市计算,一般暂按企业职工价格补贴金额的20%左右掌握,最高不得超过30%。承包企业一律不得以此为由调整承包基数。

  二、凡以实行国营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国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价格补贴从退休养老基金(包括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中开支;未实行国营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的价格补贴由所在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三、自收自支、财政不拨款的事业单位,自行负担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价格补贴资金。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应由事业收入中解决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的价格补贴,不足部分由财政酌情补助。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价格补贴,在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全部自行解决有困难的,由各级财政适当增加经费补助。

  四、凡地方规定符合《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精神和标准的中央国家机关和各部、委、局(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职工的价格补贴,均按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执行。

  五、城镇优抚救济对象和各单位招用的临时工,按不考虑人口赡养系数确定补助标准,适当给予补助。

  六、以上影响财政减收增支的,属于中央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由中央财政负担;属于地方的行政和企事业单位,由地方财政负担。

  七、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价格补贴支出在年度预、决算中单独反映,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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