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11-18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3〕227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非典”疫情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中规定的对民航和旅游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03年12月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03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继续对民航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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