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收取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务等收费的复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2-10-17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计委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综〔2002〕83号
【首选类别】 财政综合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申请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收费许可的函
 

   

国家外国专家局:

    你局《关于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申请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收费许可的函》(外专函[2002]53)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确保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以下简称BFT考试)的顺利进行,同意你局培训中心在组织BFT考试时,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外国专家局)收取考务费,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外国专家局)向报考人员收取教材工本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外国专家局)向报考人员收取BFT考试费。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BFT考试,免收考试费。

    二、BFT考务费及教材工本费标准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BFT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三、你局培训中心收取BFT考务费及教材工本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外国专家局)收取BFT考试费,应按照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财政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 上述收费属于财政性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规定,应缴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你局培训中心收取的BFT考务费及教材工本费收入,应自收到之日起及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外国专家局)收到的BFT考试费收入,应自收到之日起按照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五、你局培训中心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外国专家局)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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