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部分粮油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89-04-24
【颁布单位】 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商字〔1989〕84号
【首选类别】 经济建设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部分粮油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粮食厅(局)、人民银行分行:

  财政部、商业部、中国人民银行(89)财商字第35号《关于部分粮油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已于39日下达,现对该通知中国家计划内进口商品的作价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国家计划内进口大米、小麦、玉米系指由中央外汇进口,其拨交给粮食部门的价格按调高后的统购价为基础作价;由地方、部门外汇进口的大米、小麦、玉米由外贸企业按代理作价;对菜籽油(籽)、葵花油(籽)、花生油(仁)、棉籽油(籽)不论使用中央、地方或部门外汇进口的,均由外贸企业按代理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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