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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省级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筹集总机构管理费的函》(银函[2000]415
一、对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可实行按年度定额审批、比例控制的管理办法。具体为:中国人民银行所需管理费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地市级和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用管理费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按定额统一审批;地市级、省级和总行三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
二、原县级市升为地级市后,农村信用社联社的职能和任务未改变,仍直接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可按县联社的办法提取管理费。
三、经审核,同意中国人民银行
金额(万元) | |||
北京市 | |||
天津市 | |||
河北省 | |||
山西省 | |||
内蒙古区 | |||
辽宁省 | |||
吉林省 | |||
黑龙江省 | |||
上海市 | |||
江苏省 | |||
浙江省 | |||
安徽省 | |||
福建省 | |||
江西省 | |||
山东省 | |||
河南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