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1年以前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5-20
【颁布单位】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农办〔2003〕124号
【首选类别】 农业综合开发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部:

    根据《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财发[2000]2号)和《财政部关于申报2001年以前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处理事项的通知》(财发[2002]52号),国家农发办已对2001年以前年度到期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进行了部分核销。从各地区上报的呆账核销材料来看,大部分地区能够做到按规定和通知的要求报送,但还有部分地区上报的材料不够详实,提供的证明不够充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呆账核销工作进度。为进一步做好2003年呆账核销工作,现将需提供的材料及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县级财政(农发)部门需上报的有关材料

    1.县级财政(农发)部门关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的请示及《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审批呈报汇总表》(附件1)和《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审批呈报表》(附件2);

    2.借款单位或借款人关于有偿资金呆账核销的请示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1)借款单位或借款人关于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的请示。该请示是借款单位或借款人向经办财政有偿资金借款的财政部门提出的呆账核销申请;

    (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县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借款单位或个人与财政(农发)部门签订的有偿资金借款合同;地方法院出具的企业破产裁定书和债务清偿裁定书;公安部门出具的自然人死亡证明;同级民政部门对项目区遭受毁灭性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追溯证明及受灾当年关于灾情的原始证明(毁灭性重大自然灾害参照财发[2003]1号的认定标准确定);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立项文件及工程实施部门对项目区损失及赔偿情况的认定意见。

    二、地(市)级财政(农发)部门对县级财政(农发)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后,需上报的有关材料

    1.地(市)级关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的请示;

    2.《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审批呈报汇总表》(附件1);

    3.经地(市)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

    4.县级财政(农发)部门上报的呆账核销材料。

    三、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对地(市)级财政(农发)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汇总后,上报国家农发办的有关材料

    1.省级关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的请示;

    2.《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审批呈报汇总表》(附件1);

    3.经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

    4、地(市)级财政(农发)部门上报的呆账核销材料。

    四、有关要求

    1、省直财政(农发)部门要在下达你省(区、市)的呆账核销控制指标内组织申报,对基层上报的呆账核销材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凡是不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一律不予核销。

    2、为便于各省(市、区)统一填报格式,更好地理解填报要求,国家农发办制作了范本(附件3),请参照范本格式填报和装订有关材料,并于2003年7月底之前上报国家农发办。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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