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支农周转金挂帐范围的通知
【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2-05-27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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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层次】 |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
【文 号】 |
财农字〔1992〕119号 |
【首选类别】 |
农业财务 |
【次选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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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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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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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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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部,水利部,林业部,国家气象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劳动部: 目前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清理检查工作正在全面展开,部分地区已进入重点检查、抽查阶段。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对有关申请挂帐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在认真清理检查的基础上,摸清底数,千方百计抓紧回收,严防沉淀,以保证财政支农周转金真正循环不断,滚动使用。 二、对申请挂帐的财政支农周转金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分析,查清原因,分类处理,从严掌握。 三、允许挂帐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原则上仅限于1983年(含1983年)以前借出部分。个别特殊地区可以宽限到1985年。1985年以后借出部分一律不允许挂帐。 四、由于以下两种原因而无法归还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允许作为挂帐处理:一是因遭受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不可挽救的损失,确实无法收回的;二是因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债务人无法落实的。 五、财政支农周转金挂帐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最终批准的挂帐数额要上报财政部备案。 六、未回收的财政支农周转金一经批准挂帐,在帐务上作冲减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处理。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挂帐由财政部门内部掌握。对外一律不得宣布豁免,今后仍要积极组织回收。对于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率高和积极回收挂帐资金的县、乡财政部门,省级财政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