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支农周转金挂帐范围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1992-05-27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农字〔1992〕119号
【首选类别】 农业财务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部,水利部,林业部,国家气象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劳动部:  目前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清理检查工作正在全面展开,部分地区已进入重点检查、抽查阶段。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对有关申请挂帐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在认真清理检查的基础上,摸清底数,千方百计抓紧回收,严防沉淀,以保证财政支农周转金真正循环不断,滚动使用。  二、对申请挂帐的财政支农周转金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认真分析,查清原因,分类处理,从严掌握。  三、允许挂帐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原则上仅限于1983年(含1983年)以前借出部分。个别特殊地区可以宽限到1985年。1985年以后借出部分一律不允许挂帐。  四、由于以下两种原因而无法归还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允许作为挂帐处理:一是因遭受特大自然灾害,造成不可挽救的损失,确实无法收回的;二是因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债务人无法落实的。  五、财政支农周转金挂帐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最终批准的挂帐数额要上报财政部备案。  六、未回收的财政支农周转金一经批准挂帐,在帐务上作冲减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处理。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挂帐由财政部门内部掌握。对外一律不得宣布豁免,今后仍要积极组织回收。对于财政支农周转金回收率高和积极回收挂帐资金的县、乡财政部门,省级财政要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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