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中若干问题的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88-10-28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会字〔1988〕76号
【首选类别】 会计管理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国务院及中直机关各部、委、局,总后勤部,各人民团体:

  《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以下称《规定》)发出后,一些单位和个人来信、来访,询问有些规定如何理解和执行。现将几个主要问题解答如下,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一、基层供销社和农村信用社会计人员是否属于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颁发范围

  答:基层供销社和农村信用社等集体单位,不属于会计人员荣誉证书颁发范围。个别具体问题应按商业部[88]财字第13号和中国农业银行农银函[1988]290号文件处理。

  二、从事会计专业教学工作的人员能否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答:现从事会计专业教学工作并属于会计专业职务评聘范围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办理。

  三、在地方的各主管部(委、局)直属单位,其会计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工作应由谁管理

  答: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工作应按隶属关系管理。各主管部(委、局)应负责办理其在各地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申报和验发工作。

  四、计划单列市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工作是否由所在省的财政厅(局)负责管理

  答:计划单列市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工作,均由所在省财政厅统一办理。

  五、在财政、税务部门工作满30年,哪些可以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答:在财政、税务部门工作满30年、属于会计专业职务评聘范围的人员,可以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六、已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现从事其他工作的人员,能否颁发会计荣誉证书

  答:按规定不属于会计人员荣誉证书颁发范围。

  七、会计专业职务评聘中有关会计工作年限计算的规定是否与颁发荣誉证书有关规定完全相同

  答:不完全相同。《规定》中有关财会工作年限计算的规定,只适用于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会计专业职务评聘中会计工作年限的计算,应执行会计专业职务评聘有关文件的规定。

  八、现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人员,过去曾一直从事于财务会计专业相近的业务工作,可否将其视同从事财会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答:现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过去一直从事于财务会计专业相近的审计、财政、税务、金融等有关业务工作或具备财经专业学历而从事计划、统计、物价等业务工作的,原则上可将从事这些工作的时间作为财会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

  九、现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等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是否可将过去(指建国后)在农村、乡镇企业、私人企业等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算作财会工作年限

  答:建国后在农村、乡镇企业、私人企业等单位从事财会工作的时间,国家人事管理部门承认工龄的,颁发荣誉证书可计算财会工作年限,否则,不能算为财会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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