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4-09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3-05-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3〕26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本通知自20035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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