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人事部《关于申报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国人部函[2005]11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的顺利进行,同意人事部考试中心在举办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时,向各地人事部门收取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务费(简称考务费);负责组织考试的各地人事部门向考生收取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费(简称考试费)。对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职业水平证书时,不得收取证书工本费。
二、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人事部考试中心收取考务费以及地方人事部门收取考试费,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人事部以及地方人事部门收取的考务费和考试费,应当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人事部考试中心收取考务费的缴库方式及使用的账户、票据等,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人事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121号)执行,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第42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第4235款“人事行政性事业性收费”,支出由财政部按照履行职责需要核拨;地方人事部门收取的考试费的缴库方式,按照地方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核拨。
五、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收取考试费和考务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设收费项目,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