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7-20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0〕28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金融机构反映,要求明确金融业国债手续费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