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2000-03-31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字〔2000〕47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11日至20001231日,继续对部分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用于数控机床产品的开发。  二、企业缴纳的数控机床产品的增值税在规定返还额度以内的部分全部返还,超过额度的部分不予返还。  三、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年返还税款额度、数控机床产品目录按附件一、附件二执行。  四、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附件:一、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     二、数控机床产品目录(略)

附件一: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返还企业名单1999年、2000年)

企 业 名 称
备注
                              

1999年预计交数控机床增值税
2000年预计交数控机床增值税
返 还

额 度

1
北京第一机床厂
380
500
250
2
北京第二机床厂
150
200
80
3
北京市机电研究院
200
300
130
4
天津第一机床总厂
120
180
60
5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550
800
450
6
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10
860
230
7
齐齐哈尔机床企业(集团)公司
350
400
250
8
哈尔滨工量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54
470
230
9
上海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600
700
330
10
南京数控机有限公司
200
360
180
11
无锡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490
540
270
12
江苏金方圆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250
320
190
13
江苏亚威机床集团公司
190
270
50
14
常州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385
520
270
15
南通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0
400
120
16
济南一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210
258
110
17
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300
500
150
18
湖北三环股分
290
440
100
19
武汉重型机床厂
1067
1748
150
20
重庆机床厂
112
331
80
21
宁江机床厂
250
300
130
22
成都成量集团公司(成都量具刃具股份有限公司)
250
270
70
23
险峰机床厂
152
298
80
24
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4
403
170
25
陕西秦川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68
860
240
26
汉川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430
800
210
27
宝鸡机床厂
300
480
100
28
宁夏大河机床厂
308
507
70
29
长城机床厂
287
434
150
30
青海第一机床厂
360
410
100
合    计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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