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1-09-16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后勤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建总发字〔1991〕169号
【首选类别】 经济建设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局、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请示的通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解放军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各总部管理局(直工部)、总后基地指挥部:

  根据国办发[1991]9号《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局、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请示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特制定《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对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完成建房任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安置离休、退休干部建房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专项工程投资系国家计委、财政部安排的财政专项基建投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不得自行扩大基建规模。建房经费按计划和预算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三、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专项管理,防止挤占和挪用。

  四、军队各级财务部门,接到年度建房计划和上级汇拨资金后,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开设“军队安置建房资金”专项存款帐户。各级在汇拨资金时,均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军队安置建房资金”字样。

  开设银行帐户,按军队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由总后财务部、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财务部、三总部管理局(直工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总后基地指挥部、军区空军后勤财务部门审批。

  五、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专项资金实行汇拨资金的方式。由总后勤部财务部按月向建设银行总行申请拨款,建设银行总行根据国家下达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专项工程投资计划和建房经费支出预算对总后勤部核定拨款限额,由总后勤部财务部在核定的限额范围内,对下逐级汇拨资金,并注明“军队安置建房资金”字样。

  各级经办行在“211中央建设单位预算存款”科目下设“军队安置建房资金”专户进行核算;军队各级财务部门在“代管经费”科目核算。对此帐户的存款,各级经办行必须保证支付,不得延误。中间各级转拨行,只负责转拨资金。对建设项目的具体审查、拨款监督、财务决算签证等由建设单位开户的经办行负责。

  六、建设单位要向建设银行经办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上级下达的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及调整计划;

  (二)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建设银行经办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好用好建房资金,力求用款手续简化,尽量方便客户,促进各项工程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银行总行、总后勤部将定期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建设单位要加强管理,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八、军队离、退休干部建房专项资金的基建财务决算,统一汇入总后勤部财务部年度基建财务决算中,各建设单位要按照现行基建财务决算编报方法编制年度基建财务决算,基层单位报送的基建财务决算需经当地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查签证后,逐级上报总后勤部财务部,并抄报各主管部门。军队各级财务部门在汇总基建财务决算时,要对表中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建房专项资金运用情况专门进行说明。

  九、本暂行规定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的《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若干问题的实施细则》下达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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