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边贸进口铝锭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7-10
【颁布单位】 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1〕10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经贸委(厅、局)、海南省财政厅、商业贸易厅、哈尔滨、长春、大连、乌鲁木齐、呼和浩特、满洲里、南宁、海口、昆明、拉萨、兰州海关:

  为规范边贸进口铝锭秩序,维护国内铝锭市场稳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边贸进口铝锭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1715日起,对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铝锭(税号为76011000)暂停执行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