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07-16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3-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2〕19l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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