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9-19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0-07-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0〕78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07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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