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2-12-27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03-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企〔2002〕651号
【首选类别】 企业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国家计委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价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以《国家计委关于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价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2621号)将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葛洲坝电厂上网电价提高到0.151元/千瓦时。为解决葛洲坝电厂提价对有关省(市)区销售电价的影响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调整有关省(市)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通知如下:

一、免征湖北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

二、湖南、江西、柯南三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分别调整为0.98分/千瓦时、l.12分/千瓦时、1.24分/千瓦时。

三、华东区销售电价受葛洲坝提价影响甚微,故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仍按原标准征收,提价影响由华东区有关省(市)自行消化。

四、以上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至竞价上网时停止。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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