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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精神,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特制定并发布本立项指南。
二、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思想是,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创造必要条件,明确支持重点,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提高农业的总体效益和国际竞争能力。
三、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目标 1.带动农民增收。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对农民增收有明显的贡献或作用。 2.促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经营。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是有基础、有特色、有优势、有前景的项目,必须在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科技推广、农业效益提高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创新农业经营机制。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要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引进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专业协会等组织形式,建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利益联结的新机制。
四、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 (一)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是龙头企业 1.有工商登记的,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的各类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事业法人。如属于集团公司,农产品经营收入须占集团公司经营总收入的60%以上。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龙头企业须报工商登记复印件。 2.优先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龙头企业: (1)机制好、竞争力强、带动农民
五、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申报 1.申报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须由省级财政以正式文件向财政部转报。 2.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在评审的基础上向中央财政报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不超过6个。 3.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向中央财政报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须按要求填报《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 4.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对拟报中央财政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须组织有关专家或中介组织进行评估筛选。 5.各省(区、市)财政厅(局)须对申报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六、中央财政对农业产业化项目的选择和补助办法 1.中央财政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所报农业产业化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2.中央财政根据专家意见审核批复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所报项目。 3.中央财政对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一般在
七、各级财政要加强对项目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的管理监督 1.各级财政要及时拨付中央财政批复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2.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可中止资金拨付,对拒不改正的可终止项目执行。对项目单位可实行报账制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