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立项指南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4-30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01-04-30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办农〔2001〕24号
【首选类别】 农业财务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
 

       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精神,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特制定并发布本立项指南。

        二、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思想是,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创造必要条件,明确支持重点,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提高农业的总体效益和国际竞争能力。

  三、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目标  1.带动农民增收。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对农民增收有明显的贡献或作用。  2.促进农业规模化、现代化经营。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必须是有基础、有特色、有优势、有前景的项目,必须在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科技推广、农业效益提高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3.创新农业经营机制。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要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引进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专业协会等组织形式,建立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利益联结的新机制。

  四、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  (一)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点是龙头企业  1.有工商登记的,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的各类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事业法人。如属于集团公司,农产品经营收入须占集团公司经营总收入的60%以上。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龙头企业须报工商登记复印件。  2.优先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龙头企业:  (1)机制好、竞争力强、带动农民1000户以上的龙头企业。申报企业须提交带动农户的行政村名称等。  (2)无偿或低费为农户提供技术、良种等服务的龙头企业。申报企业须提交有关服务协议。  (3)与农户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的龙头企业。申报企业须提交有关收购合同。  (4)对农民返还部分农产品加工销售利润的龙头企业。申报企业须提交利润返还办法和措施等资料。  (5)研发、引进、推广农业生产及农产品加工、储藏等高新技术的龙头企业。申报企业须提供有关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的证明。  (6)生产加工绿色食品的龙头企业。申报企业须提供绿色食品证书。  (7)出口型龙头企业。申报企业须提供有关出口的凭证。  (8)农民参股的龙头企业,特别是农民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兴办的龙头企业。  (9)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上市公司除外。  (二)中央财政支持龙头企业的以下重点环节  1.研究开发、引进推广良种和技术,培训指导农民。  2.引进、提高农产品加工、储藏技术及设备。  3.提供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与服务。  4.提供市场信息、市场设施、检验检测、产品宣传等服务。  (三)中央财政支持有龙头企业带动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五、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申报  1.申报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须由省级财政以正式文件向财政部转报。  2.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在评审的基础上向中央财政报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不超过6个。  3.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向中央财政报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须按要求填报《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  4.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对拟报中央财政的农业产业化项目,须组织有关专家或中介组织进行评估筛选。  5.各省(区、市)财政厅(局)须对申报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六、中央财政对农业产业化项目的选择和补助办法  1.中央财政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所报农业产业化项目进行评估论证。  2.中央财政根据专家意见审核批复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所报项目。       3.中央财政对每个项目补助金额一般在100万元左右。  4.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可用于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或良种、技术推广补助。  5.中央财政对同意立项的农业产业化项目予以公告。

  七、各级财政要加强对项目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的管理监督  1.各级财政要及时拨付中央财政批复的农业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不得挤占挪用。  2.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单位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可中止资金拨付,对拒不改正的可终止项目执行。对项目单位可实行报账制管理办法。

  八、中央财政要对完工的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组织检查验收。

  九、本立项指南由财政部农业司负责解释。

  十、本立项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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