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0-09-27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0-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0〕84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积务局:

  为缓解随军家属的就业困难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别随军家属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条件,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本通知自20001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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