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7-01-08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7-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国税函〔2007〕10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部分地区询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用于水产品饲养、补充水产品所需的钙、磷等微量元素,与饲料级磷酸氢钙产品的生产用料、工艺等基本相同,是否应按照饲料级磷酸氢钙免税。现将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凡开具专用发票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711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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