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2-03-25
【颁布单位】 国家计委、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计价格〔2002〕435号
【首选类别】 经济建设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关于铁道部人才服务中心收取职业技能鉴定集中费的意见
 

铁道部:

   你部《关于铁道部人才服务中心收取职业技能鉴定集中费的意见》(铁财函字[2001]300)收悉。经研究,现将你部人才服务中心组织全国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提取的考务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5个等级。其中,初、中、高级工考试分为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项,技师、高级技师分为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和论文答辩评审三项。

   鉴于你部人才服务中心在组织全国铁道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时,需要支出考试征题、命题、试卷印制和传递,鉴定题库建设与管理,考务与鉴定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等费用,同意你部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初级工考试每人12元、中级工考试每人15元、高级工考

试每人18元、技师考试每人22元、高级技师考试每人25元的标准从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总公司所属各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收取的考试费中提取考务费。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各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提取的考务费,以及各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按照在铁道部人才服务中心提取的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考场租用、监

考、实际操作考试的设备租用、原材料消耗、阅卷等费用的原则核定。

   二、收费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规定,你部人才服务中心和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收取的考务费及各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留成的考试费,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缴人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按照财政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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