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国企业转让邮电、通讯设备软件取得的软件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1-01-03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01-01-01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00〕144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广东省、海南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销售邮电、通讯设备等货物时,往往也转让与这些设备相关的软件,对外国企业转让这些软件使用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要求做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1、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转让邮电、通讯等软件,或者随同销售邮电、通讯等软件,转让这些设备使用相关的软件所取得的软件的软件使用费,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作为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自20011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在本通知执行后发生或支付的上述所得,不予征税。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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