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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合并)纳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企业实行汇总
经批准实行汇总
实行汇总
对于汇总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和汇缴企业,应分别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成员企业和汇缴企业发生股权比例等有关税务登记内容的变化,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和相关的税务事项。
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的规定提供证件和资料外,还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所属成员企业的名单、地址、成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文件。
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汇缴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地址、汇缴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文件。
根据国税发[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应按月或按季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税款于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入库。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时,应按当期实际实现数进行预交,即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按当期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和规定的就地预交比例计算预交所得税;汇缴企业按当期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扣除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部分计算预交所得税。如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按实际实现数预交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用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的四分之一或十二分之一、计划实现所得税或其他适当方法计算预交所得税。汇缴企业的预交方法应由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认定。预交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改变。
八、汇总